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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参加电台《阳光政务•服务热线》直播节目

信息来源:新津县广电局    发布时间:2010-01-05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参加电台《阳光政务×服务热线》直播节目
 
主持人开场语:
听众朋友,您好,这里是新津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服务热线》节目的直播现场,我是主持人杨洁。听众朋友,当您发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时候,当你看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时候,当你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时候,您首先想到的一定是我们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官。通过检察院,您将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当前,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已胜利闭幕,成都市又在去年被确定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我们面临着众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人民检察院在打击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们新津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为了让广大群众能够进一步全面了解检察院工作,理解、支持检察院工作,促进检察院全面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水平,今天新津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特意来到直播间,他们是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严超,政治处主任黄欣,反贪局副局长陈少蓉、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孙继伟、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鲜毅芳。他们将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检察院工作的相关话题,解答听众朋友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欢迎广大听众拨打我们的阳光政务服务热线,讲述您的烦恼,告知您的需要,发表您的见解,提出您的疑问。请记住我们的阳光热线是69708000,欢迎您拨打热线,参与节目。
1 那么节目一开始呢,我们首先请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严超同志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检察院的基本工作职权。
严副检察长: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能参加我县阳光政务服务热线和大家交流,我们将认真回答各位听众提出的问题,竭诚欢迎广大市民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下面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检察院的主要工作职权:
我们检察院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8个方面:
1、刑事案件侦查权。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是否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进行审查,报请上级业务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逮捕。
3、公诉权。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起公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通过侦查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违纪情况,使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
5、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以保证法院正确适用刑事处罚权。
6、刑罚执行监督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等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审判监督权。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8、行政诉讼监督权。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其中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 刚才严副检察长给大家介绍了检察院工作的主要职权。我简单概括成一句话来说,我们检察院就是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职能活动是否合法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法律监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在这里我还想提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许多群众一提到“检察院”,都会想到是查办贪官污吏的国家机关。然而,从严副检察长刚才提到的职权来说,检察院的职权还不仅仅是这一点。那么,我们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哪些呢?请严副检察长给大家介绍一下。  
严副检察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四类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和向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所规定的贪污罪等12个罪名。
2、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等34个罪名。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7个罪名,即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 听了严副检察长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查办。在这里我想提到这样一个常见的社会现象,就是有的干部由于不知法,不懂法,在搞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不知不觉就撞上了法律的红线,造成犯罪,悔之已晚。陈副局长能不能给大家介绍一下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定?让我们的领导干部了解之后,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接受大家的监督。
陈副局长:这种情况的确存在,现在一些干部为了公家的事违规操作一些事情,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后悔为时已晚。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成都市的地方规定是一万元为立案标准)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 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向党政、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行贿;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玩忽职守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损失累计10万元以上的。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4 听了陈副局长的介绍,看来我们广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确保依法行政,这是对国家,对单位,对他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在这里我再提一个问题: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请民行科孙科长给大家介绍一下?
孙科长:好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民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公民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将向大家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辨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有:
1、如实回答的义务。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
被害人的权利有: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4、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的义务有: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证人的权利有:
1、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证人的义务有:
如实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5:听了孙科长的介绍,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了一定了解。下面我再提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大家都很关心的,就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应该说这个问题对大家在诉讼活动中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非常重要。请政治处黄主任具体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
黄主任:(一)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是:
1、一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是: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6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7刚才在节目前的交流中,检察院的同志给我们介绍到检察院有一个举报中心,下面我们请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鲜毅芳同志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举报中心的业务范围?
鲜科长:  好的,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和方式。举报中心主要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同时,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检察院举报中心的举报电话是82552000,12309,举报网址是http://www.cdxjjcy.gov.cn,此网址同时可以在新津县公众信息网部门导航栏找到。
8:举报是检察机关获取案源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很多举报人都有重重顾虑,怕自己一旦被举报对象发现后会遭到打击报复。那么我们检察机关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打消举报人的顾虑呢?
鲜科长:这个请举报人放心。检察院机关依法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我们对办案人员有严格的办案纪律要求: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我们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我们还会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9:检察机关在侦查办案时,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办案人员首先要依法办案,才有可能办好案,从而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了解到,为了切实做到依法办案,检察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办案纪律。下面请黄主任给听众朋友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黄主任:中央政法委专门制定了四条禁令: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4)严禁超期羁押;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现在我们新津县全县上下都在进行机关作风整顿,及行政效能问责的活动,其重点:一是检查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和学风建设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二是检查领导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是否存在对队伍监督管理不严的问题。三是检查干警是否存在陷入非法利益格局的问题。四是检查各职能部门在执法办案中是否存在执法不规范、有法不依的问题。五是检查综合部门在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中,是否存在综合保障能力不强,办公、办文、办会不够规范等问题,以及在开展工作中有没有不作为与乱作为的现象等等,通过这些整顿教育活动的开展,充分说明抓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永恒的主题,一刻也不会中断。请大家监督我们,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组、政治处提出控告或者举报,我们的举报电话是12309、82552000。
10:人民检察院肩负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神圣使命,是我们社会公平正义的中间一道防线。检察院的监督工作与广大老百姓安居乐业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广大群众的期望值也很高。在这里我想请问一下检察院政治处主任黄欣同志,我们检察院目前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积极履行职权,有效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黄主任:按照上级检察院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院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履职到位,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打击犯罪,为群众的安居乐业和新津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运用“打击”职能,构建“严打”长效机制,为新津经济发展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保持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严重阻碍我县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刑事犯罪;依法严惩严重影响投资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两抢”、“两盗”刑事犯罪;依法惩治侵蚀国家、集体和企业财产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严重犯罪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初犯、偶犯,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少捕慎捕,依法使用不起诉决定。对职务犯罪注意把握政策尺度和办案策略,慎重对待城乡统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断改进办案方法,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完善职务犯罪网络预防体系。深入教育、卫生、电力、建设规划等行业,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综合运用案件查办、法制宣传、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等多种预防手段,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意识。
四是拓展“服务”职能,延伸检察职能,为新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扎实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检察长定期专题调研、带案下访”等活动,建立检察院与企业、社区的联系制度,积极开展各乡镇检察工作点业务,主动联系走访企业、社区,了解法律需求,提供法律支持与帮助。
各位听众朋友,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人民检察院义不容辞。在此,我代表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向全县人民郑重作出承诺: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五个到位”:即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到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廉政建设到位;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到位;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到位;推进检察工作机制改革,执法规范到位。
主持人:听众朋友,这里是新津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服务热线的直播现场,我是主持人蒋文星。今天上线的嘉宾是我们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他们正在和大家交流有关检察院工作的话题。我们的阳光热线是69708000,欢迎您拨打热线,参与交流。好的,导播告诉我有听众朋友打进热线了,我们来接听。
热线1、检察院的领导同志,你们好!我是花源镇的一个听众,今年上半年我到花源镇政府办事时,看到你们检察院在花源镇政府大门口挂了一个检察工作点的牌子,我想问一下你们,我所知道的是以前只有县一级才有检察院,在乡镇上我们只看见过公安局的派出所,法院的基层法庭,从来没有看见过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那天我看到了你们的牌子,我觉得很好奇,我想了解一下,咋个你们现在突然在乡镇一级设立检察工作点呢?这些工作点的工作职责是啥子?
鲜科长答:首先感谢这位听众对我们检察工作点的关注和支持,设立检察工作点是为了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全县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大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乡镇、街道建立检察工作点的意见》(成检发〔2009〕37号)的要求,在各乡镇建立检察工作点,以使检察窗口前移,方便服务群众,掌握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树立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它的工作职责首先是: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2是提供法律咨询,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依法信访;3是开展法律宣传服务,深入宣传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党和国家反腐败方针政策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围绕灾后重建、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土地流转和城镇房屋拆迁等改革发展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4是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报告重大社情民意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5是协助开展恢复性司法和社区矫正活动;6收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好、这位朋友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的具体标准及规定,请到我们新津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来咨询,好吗?谢谢,再见。
热线2:请问你们是检察机关的吗?我是新津县的一个公民,我想问你们一个相关的法律问题,我的家乡附近就有大大小小的各种化工厂,我们每天都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当地的老百姓都觉得环境越来越差,生活用水很不安全,我想问一下你们:如果出现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后果,这个事情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来处理?
孙科长答:请问这位同志你贵姓?如:“姓李”这位姓李的朋友,你向我们反映的这个问题,已是老百姓普遍关心的事情,现在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已经引起各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关于这件事情,我可以告诉你:
第一、你所讲的出现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就构成了环境监管失职罪,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规定应由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来负责查处!这位李姓的朋友听清楚了吗?你可以依法检举、控告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二、你所讲的出现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后果,如果因为生产厂家发生的安全事故或是因刑事案件或地震、水灾等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这就要根据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安监局和相关部门报告,由上述相关部门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来负责调查处理。好、就这样,谢谢,再见。
热线3、检察院的领导同志,你们好!我是新津县城里面的一个听众,我姓王,我早就知道在检察院有一个举报中心,我想咨询一下,这个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能是什么?受理哪些举报的范围?我们老百姓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举报?
鲜科长答:首先感谢这位姓王的听众对我们检察院工作开展的关注和热心支持,是的,我们检察院确实有一个举报中心,它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其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副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群众如果有线索想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来。这位朋友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的具体标准及规定,请到我们新津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来咨询,好吗?谢谢,再见。
热线4、检察院的同志你们好,我是一个村民,在我们村经常听到各级政府和检察机关要我们监督村干部,推广村务公开,协助政府抓好阳光政务工程全面建设,我想了解一下农村村、组干部侵占哪几种款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陈副局长答:这位朋友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好,加强全社会的监督,共同开展好阳光政务人人有责,有很多举报的村民都有没有搞懂的一个热点问题,当前新农村建设各种款项较多,比较复杂。我们检察机关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凡非法侵占贪污或挪用以下七种款项归检察机关管辖。经查证属实,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立案侦查。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公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热线5:今年2月的一天,因晾晒衣物我与邻居张某争吵,张的老公王某一顿的拳打脚踢,将我的脾脏打破,当天,在场的群众把我送到华西医院抢救,当天晚上,医院就给我动手术,把我的脾脏摘除了,我咨询了很多人,都说我够得起重伤,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于是,我在被打伤的第二天就打电话向我们那里的派出所报了案。不久,王某托人给我送来5000元钱说赔偿我的损失,要求私了,我没有答应。但是派出所民警却告诉我,王某已经作出赔偿,公安局不会立案,王某打我这件事情就到此为止。请问检察院的同志,他们派出所的民警这样处理对不对?我该怎么办?
严检答:这位朋友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我们检察院工作开展的关注和热心支持,关于你这个问题应该说,派出所以“王某已作出赔偿,公安局不会立案追究王某责任”的理由,作出让王某打伤你的事情到此为止处理是不对的。因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属于自诉案件,不能“私了”,它属于公诉案件范畴,应当由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你所的情形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围,建议你向发案地的检察机关提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要求。
热线6:朋友的儿子小刚今年刚满16岁,他是1993年1月2日生的。今年2月开始,小刚辍学回家,伙起一群小娃到处闲逛,天天在外上网、打游戏、赌钱,不回家,他家也管不了他。今年5月份开始,因为无钱上网,小刚他们这群小娃,便伙起在晚上去盗割了10多次通讯电缆线,一共卖了5000多元钱,钱都是大家用的。前不久,小刚他们盗窃通讯电缆线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查了出来,小刚等参与过偷线的小娃和他们的监护人都被通知到公安机关去接受调查。但是,当天除小刚被刑事拘留没能回家外,其他几个小娃都被他们的监护人领回了家没被关起来。对此,我们很困惑,因为据了解,被放回家的几个小娃,除年龄比小刚小以外(都没满16周岁),盗割通讯电缆线所起的作用倒比小刚大,小刚既不是偷东西的造意者,也不是组织者,他只是给那几个小娃打下手、放哨的,并没有爬杆杆割线,卖的钱小刚也没有多分。请问主持人:为什么小刚被关,比他责任大的的小娃却没被关呢?
黄主任答:这位听众的疑问,也是我们办案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家人追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疑问的产生源于对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的不了解。因此,下面,我把相关法律条文念一遍,这些疑问就会迎刃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小刚今年1月3日就是已满16周岁,因此,参与10多次盗割通讯电缆线的小刚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满16周岁的其他几个小娃盗割通讯电缆线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小刚虽然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起作用也不突出,但由于他是多次盗割通讯电缆线,对社会的危害大,他也并不是偶犯,加之他的监护人不能对他进行有效管束,综合他的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小刚的家庭监护情况等因素,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小刚是有理有据、合情合法的。
热线7、检察院的同志们,你们好!我是你们的一个听众,我曾经有一位好朋友,因为职务犯罪被送进了看守所,我想请教一下你们检察院的同志,他的家属如何会见羁押在看守所的他?又请问一下在押的犯人对看守所管理中有哪些行为可以向你们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呢?
孙科长答:这位朋友,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我们检察机关的信任和关注。针对你刚才提出的问题,我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也就是罪犯家属如何会见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的问题?  首先、家属会见仅限于已决犯,尚未审结的在押人员不准会见。特殊情况下,由办案单位提出意见并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会见; 2、会见在押人员必须持有本所发出的《会见通知书》和户口册或本人身份证件,按所方指定时间,经验证后,可安排会见。每次会见,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间只限15分钟; 3、《会见通知书》由已决在押犯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核准,并安排时间发出;  4、会见时,负责在场监视的干警,要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宣布注意事项,不准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土语交谈;不准私传物品;不准照相、录像或录音;不得喧哗和哭闹;违者应终止会见;    5、会见时,亲属经允许或送钱给在押人员作日常之用,但应认真清点,做好登记。至于衣物可视情况,经严格检查后代为保管;    6、罪犯在服刑期间严重违反规定,受到严管禁闭、反省处理一律不准会见;  7、会见结束后,看守所干警应将在押人员与其家属会见情况填写《会见登记表》留作备查;  8、会见期间,严禁工作人员收受家属礼物,违者按受贿论处。以上是第一个问题的解答,至于第二个问题即在押人犯对看守所管理中有哪些行为可以向我们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1是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的; 2是私放罪犯或玩忽职守的; 3是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的; 4是侮辱罪犯的人格的; 5是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的; 6是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的; 7是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的; 8是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9是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如果被羁押人员发现监管人员有以上行为的话,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提出控告。好、这位听众朋友,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到我们县检察院监所科来咨询,好吗?再见。
热线8:喂:检察院的同志们,你们好!我是阳光热线的一位听众,我早就听说检察院是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执法机关,今天我想问一下你们:咋个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他们有哪些不同?
陈局长答:这位听众朋友,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针对你刚才提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在实施行为时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其目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获得对公款的使用权,用后准备归还,并无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贪污罪的行为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一般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好、这位听众朋友以上就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两罪的具体区别,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直接到我们县检察院反贪局来咨询,好吗?再见。
热线9:喂:检察院的领导你们好!我是我们县邓双镇的一个农民,今年年初,因为房子的事情在县法院打了官司。一审官司我打输了,当时没上诉。现在对方已经申请执行。但我认为自己输得很冤,我们当初是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我应该有部份产权。我开庭时提出了证据法院没有认可。为打这场官司,我请了律师,还有其他不少的花销,家里人为这事也经常和我闹别扭。现在案子早过了上诉期,我不知还有没其他办法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该咋个办?
孙科长答:这位朋友,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我们检察机关工作的信任和支持。针对你刚才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这样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有权依法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有权提出抗诉。一旦向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必然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决或裁定就会中止执行。换句话讲,当事人就重新获得了一次打蠃官司的机会;此外,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也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从刚才这位姓王的朋友介绍的情况来分析,你的案子本来有证据证明,法院却未予认定,原判决可能有错误。建议你有两个救济渠道可以选择:一是向我们县检察院或者成都市检察院申诉,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后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二是直接向成都市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对于该案的再审。不知我的答复你是否满意?好,就这样,再见!
热线10:喂喂:阳光热线的领导们,你们好!我上街时看到我们县检察院门口挂了一个反渎职侵权局的牌子,我想了解一下反渎职侵权局是做什么的?它的工作范围有哪些?如果有人在单位里面利用职权,做了一些超越他自己职权范围的事并且造成了不好的后果算不算是滥用职权?我还想知道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标准有哪些?
严检答首先感谢这位姓张的听众朋友对我们检察院工作开展的关注和热心支持。新成立的反渎职侵权局是我们检察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能是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及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管理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有上述行为,并给国家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财产10万元以上的;致一人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这位姓张的朋友,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的具体标准及规定,请到我们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来咨询,好吗?谢谢。
热线11:喂:检察院的同志们,你们好!我是新津县城里面的一位听众,我姓马,我听说你们检察院要管徇私枉法罪,在这里我想咨询你们一下:你们检察院对于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是咋个规定的呢?
黄主任答:这位姓马的听众朋友,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针对你刚才提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是(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察(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察(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以上几点就是我国刑法关于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 好,我的解答就到这里,谢谢你!
主持人:好的,听众朋友,您现在收听到的是新津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服务热线》直播节目。今天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座客直播间,和大家交流了有关检察机关工作的一些问题,并通过我们的阳光热线69708000,回答了听众朋友反映和咨询的有关问题。听众朋友,法治是经济社会发展最强有力的保障,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只有通过法治,才能有效规范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也才能真正建成民主、繁荣、强大的现代化社会,为文明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打下良好基础。我县现在提出了“工业强县、三产兴县、城建靓县”的发展战略,我们可以说,所有发展战略,都必须建立在“依法治县”的基础上,因为没有法制的保障,连基本的社会稳定都不能维持,经济社会发展就必将成为一句空谈。相信在我们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不断改善和广大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的基础上,通过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就一定能够积极有效地打击犯罪,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缓解社会冲突,为建设更具实力、活力、魅力的和谐新津作出积极贡献。好的,听众朋友,现在已经是上午10点59分,我们的节目也已经接近了尾声。再一次感谢我们检察院的嘉宾座客直播间,也感谢听众朋友的收听,我们下期《阳光政务服务热线》栏目将在上午10点准时与您见面。好的,听众朋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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