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事业(包括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制全县建设事业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全县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农村能源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负责全县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建设执法监察和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 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城建资金的调度和安排;负责建设统计和城建档案工作。 |
| 3、主管城市建筑业,负责对建筑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督、检查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造价、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和墙改工作;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建筑装修、建材等建筑企业和外来相关机构的审批、管理;负责金属结构产品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许可证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对施工、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管理;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绿化企业资质管理。 |
| 4、主管全县勘察设计咨询业。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5、主管全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负责全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工作。 |
| 6、主管全县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小城镇建设工作。 |
| 7、负责全县农村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
| 8、主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市政基础建设项目初始方案的审批,以及工程造价、招投标、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 |
| 9、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墙材的推广使用。 |
| 10、协调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业务,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
| 11、负责建设行业人才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务报批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
| 12、负责本系统人才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
| 13、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