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新津县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址:新津县瑞通路123号
服务电话:82522416
分管领导:史忠伟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本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复议、调查取证等。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土地、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审核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
3、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和规划执行情况;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4、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负责全县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和监督,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负责全县城乡地籍的统一管理、变更调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
6、负责土地的收购、储备、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县农地转用、土地征用、耕地补充、供地、安置补偿方案拟定报批工作;负责农村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7、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
8、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6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2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
4、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57条。
二、申请条件
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提出注销申请。
三、申请材料:
1、土地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单位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审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4、其他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1、持土地证书、他项权利证原件提出申请;
2、土地登记人员对申请注销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受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土地使用权补发土地证书登记:
一、法定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
二、申请条件
按要求刊登《遗失公告》、《注销公告》。
三、申请材料
1、《遗失公告》、《注销公告》报刊原件;
2、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审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审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档案(复印件);
5、其他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1、查询遗失土地证书登记结果,并复印原地籍档案;
2、申请人在《成都日报》1-8正版刊登《遗失公告》,公告30日后在土地登记窗口开具注销证明,在《成都日报》1-8正版刊登《注销公告》;
3、《注销公告》刊登15日后,土地登记窗口受件;
2、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扫描;
3、承办人员拟出审批表、完成逐级审批,填制证书;
4、用户到收费窗口缴费;
5、费用缴清后,发证窗口颁发证书。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
川价字非(1991)116号、川价费(2002)93号。
2、收费标准:
土地证书费:20元/本。
土地登记费:(1)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5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2)个人:500平方米以下城镇居民用于生产2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100平方米以下城镇居民住房6.5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0元。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38、39、6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4、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2、23条;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8条。
二、申请条件
1、委托有地籍调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地籍调查并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2、不属闲置土地;
3、无司法及他项权力限制;
4、法院裁定以及入股、单位合并、分离、企业兼并先到地产交易中心审核;
5、原土地涉及的相关税、费缴清。
三、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审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宗地图、面积分摊表、权属调查审签表等);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审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6、名称变更登记: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前后公司章程;社团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印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7、地址变更登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限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中,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证件,如申请地址变更登记的公司,其地址变更证明文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发的经过更址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机关法人和其他事业单位则只须提交该机关、事业的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即可;
8、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规划部门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9、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应提供变更后的抵押合同、遗嘱等;
10、其他证明文件:
(1)以入股份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及涉及的相关土地入股权利人前后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审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
(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5)赠与、继承的,提交《公证书》(原件);
(6)招标、拍卖、挂牌的提供成交确认书或成交公证书;
(7)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8)离婚涉及土地变更的,提供离婚协议、离婚证或法院相关证明材料(审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土地登记窗口受件;
2、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扫描;
3、承办人员拟出审批表、完成逐级审批,填制证书;
4、用户到收费窗口缴费;
5、费用缴清后,发证窗口颁发证书。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